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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须知
2017-08-30 12:19
   

      中国驻泰国使领馆(中国驻孔敬总领馆尚未开办公证认证业务)可为居住在泰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国籍、居留、指纹、姓名等类别的公证,并为经泰国外交部认证的泰国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如学位学历证书、企业注册证书及有关文件、法庭判决书、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死亡证等)的英文译文办理再认证。  

      一、主要公证类别  

     (一)无配偶声明书公证。中国公民与泰国人结婚或回国结婚,需要办理无配偶声明书公证。办理此类公证的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详细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2、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和最后签证页的复印件一份,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提交中、英文的未婚声明书(或离婚后未再婚声明书、丧偶后未再婚声明书,使领馆可提供样本供参考)各一份;  

      4、如离婚或原配偶死亡,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或死亡证明原件;  

      5、申请人必须亲自到使领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中英文声明书上签名。  

      (二)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2、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和最后签证页的复印件二份;  

      3、在泰居留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居留公证。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2、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和最后签证页的复印件一份;  

      3、在泰居留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健在证明。我馆可以为在泰国定居或短期生活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等办理健在证明,具体要求是:  

      1、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退休证亲自到馆申办、并填写健在确认表。  

      2、申请人因路途遥远、体弱等原因不能亲自到我馆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人应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的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无委托公证书的,可提交申请人书面委托及当地医院出具的健在证明或信誉可靠的华侨华人社团证明)。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办办理的,第4年原则上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使领馆办理一次。  

      3、健在确认表由申请人填写,分上下两联,上联由驻外使领馆留存,下联由申请人提交中国国内有关部门;  

      4、申请人向在驻在国有关机构办理了健在类公证认证的,我馆可以为相关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5、送往香港、澳门使用的健在证明仍应办理健在公证;  

     (五)委托书、声明书签名属实公证。此类公证种类较多,主要是为长期在泰生活的中国公民因各种原因无法回国处理事务而提供的方便。如需要在国内购买或出售房产、处理离婚诉讼、寄养子女等。申请人必须亲自来馆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办理此类公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2、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和最后签证页的复印件一份;  

      3、在泰居留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填写委托书表格,并由委托人亲自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  

      5、提交与所委托或声明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办理认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详细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  

      2、申办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需要认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英、泰两种版本,如附有中文版本最好);  

      4、如果文件中有与中国法律相违背的内容,领事官员有权拒绝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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